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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大道理 | 泵车工地施工中发生事故,也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澎湃新闻2023-11-01 09:38:36

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泵车在工地上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也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驾驶员朱某某驾驶李某某所有的一辆泵车,在某广场二期改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过程中,朱某某因操作不当,造成泵车失稳倾覆,泵车臂架前端下坠击中下方作业人员,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1206000元,赔偿伤者10600元。李某某为自己的泵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50万元,于是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作业,不处于通行状态,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11月,李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潼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车辆从事施工作业是特种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纳入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案涉事故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情形,被告不能据此免责。据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李某某保险金185182.9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李某某保险金816911.5元,共计1002094.4元。

法官说法

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在非道路通行时发生事故,均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混凝土泵车系特种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时间明显少于施工作业时间,从事施工作业是特种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特种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失的,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明确,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交强险属强制性责任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并收取保险费时,对于车辆的使用性质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有违特种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以及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相应产品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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