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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越南调整对机械类产品的进口税

商务部2010-08-04
  据悉,财政部近日出台进出口优惠税目规定通告,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将对部分机械类设备生产或建设所需物资和零附件实行减税优待,具体包括50吨以上起重台架,30吨以上桥脚,10吨以上起重机,50吨以上起重机链,50吨以上轮胎式起重机,20吨以上海上起重机和5吨以上塔式起重机,800马力以上柴油机车,1.5吨以上方坯连铸、高合金铸造,造船钢铁和各类农机(农渔业耕作、收割、保管、加工)。
  进口或代理进口起重设备物资和零附件产品的企业,须经重点机械产品项目指导委员会确认其进口资质。进口或代理进口企业须承诺将所进口产品用于起重设备的生产。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将进口产品用于其它用途,将按照海关报关单登记时间的优惠进口税额对进口产品征税。(本文来自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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