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具有流动性大、危险系数高的特点
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对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叉车
叉车司机没有持有效证件的
将会如何处罚?
一起来看看吧~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叉车安全操作
1.起步时要确认周围的安全
2. 要以能够安全停止的速度行驶
3. 切忌急起步、急刹车!
4. 转穹时降低速度!
5. 要注意叉车的转穹特性
6. 降低货叉,门架向后倾斜
7. 切勿搭载同乘人员行驶
8. 装载大型货物时应倒退行驶
9. 爬坡时前进,下坡时倒退行驶
10.遵守通行区分,横穿通道时必须暂时停止
11.行驶时不要东张西望
12.离开叉车时必须拔下钥匙
13.夜间作业时务必要以安全速度行驶
14.注意视野和死角
(本文来自叉车网,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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